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53號
PCDV,113,訴,553,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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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陳思蓉
訴訟代理人 許諺賓律師
被 告 林穎孝
洪淑玲
被告洪淑玲之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複代理人 柯秉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丙○○應就前項給付於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其利息範圍內, 與被告乙○○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被告丙○○就其中十分之三與被告 乙○○負連帶給付責任。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被告丙○○預供擔保 後,得為假執行;被告丙○○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90年11月25日結婚(原證一),原 告與被告乙○○結婚後秉持與被告乙○○成立美滿家庭、互相 協力、互相扶持,一起終老之傳統觀念,為這個家庭默默 在付出,而雙方間平日之相處,在外人的眼光中都是一對 幸福美滿之模範夫妻。被告乙○○平時除有抽菸之不良習慣



外,並無重大惡習,個性上算是善良,然被告乙○○在103 年間突然開始迷上抓寶可夢,剛開始只是小抓,後來便跟 流行開車出去抓,還參加抓寶群組,常常開車去追逐寶可 夢,後來更變本加厲買一隻手機,與某人寄放加遠端抓寶 ,玩到忘我的境界,連去國外渡假都可以用兩張SIM卡在 抓寶,自從被告乙○○玩抓寶後,被告之脾氣越來越不好, 原告稍有不慎言,被告就會口不擇言的責罵原告,也就在 被告乙○○玩抓寶後,原告憑女人之直覺,隱約察覺被告對 原告漸有感情冷淡之情,也就在這期間,被告乙○○突然在 110年9月25日不說明原因,即離家出走。原告於被告乙○○ 無故離家後為查明原委,乃請徵信社人員協助尋找被告乙 ○○所在之處所。後徵信社人員於111年3月8日尋獲被告乙○ ○所在之處,即是其外遇對象即被告丙○○位於林口區四維 路112號二樓之2之住處(參原證二),兩人同居在該處, 且被告兩人經常同進同出,十指緊扣一起親密牽手逛街、 購物(參原證三)、並一起親密出遊(參113年7月16日原 告庭呈之照片),不在乎外人異樣眼光,被告乙○○甚而於 111年7月7日將其戶籍遷入被告丙○○之住處(參原證四) 而同居在一起。又被告乙○○與丙○○發生不倫婚外情之情事 後,被告乙○○並背著原告,將原告所購買而借名登記在其 名下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及黎明路58 巷2號地下一、二層建物之不動產,明知該不動產之權狀 均係由原告保管中,卻向地政機關謊稱系爭不動產權狀遺 失而辦理補發,欲偷偷將原告所有之系爭房產移轉過戶到 其外遇對象即被告丙○○之名下,經原告收到新北市政府稅 捐稽徵處函文(參原證五),始知被告乙○○與丙○○間欲謀 取原告財產之膽大行為。又,原告與被告乙○○夫妻間之相 處實屬和樂及恩愛,過去並時常一起出國旅遊及一起活動 ,惟被告乙○○與丙○○發生婚外情遭原告發現後,被告不僅 不知所收歛並回頭維護家庭之幸福圓滿,反欲維持其不倫 情慾,竟由被告丙○○替乙○○虛構草擬離婚事由(原證七) ,共謀虛稱其受原告不堪同居之虐待之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3款所明定之法定離婚事由,而向台北地院家事庭提 出與原告之離婚訴訟(參原證六),直接破壞原告之家庭 圓滿,被告丙○○惡劣之行為,更讓原告無法接受及備感痛 苦。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及被告丙○○應負侵害配偶權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之請求權基礎依據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 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前兩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 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 有明文規定。又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 締結之身份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 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 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權利即民法第195條第3 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即配偶權。而侵害 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一方與他人 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 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會婚姻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倘其情節 重大,行為人即應依上述規定對被害人負非財產上即精神 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責任。
2、被告兩人明知原告與被告乙○○之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竟為 滿足其婚外情慾而暗通款曲,其兩人間同居在一處,且經 常同進同出,併十指緊扣一起親密牽手逛街、購物(參原 證三),不在乎外人異樣之眼光之不正常男女情慾流動行 為,已逾一般社交感情分際,超過社會通念之容忍範圍, 甚而被告丙○○為達破壞原告家庭之目的更替乙○○虛構草擬 離婚事由(參前原證七),由被告乙○○以不同居之虐待之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之法定離婚事由,向台北 地院家事庭提出與原告之離婚訴訟(參原證六),已破壞 原告婚姻圓滿之程度並嚴重撕裂原告原本和樂之家庭生活 ,對原告造成莫大之精神痛苦。
(三)被告乙○○於鈞院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已就本件原告 所主張請求損害賠償金額100萬元為訴訟上之認諾,請鈞 院就此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規定為被告乙○○敗訴 之判決。
(四)另被告丙○○主張被告乙○○所為之訴訟上認諾依法對其不發 生效力云云,惟從被告乙○○願意賠償原告對於侵害配偶權 之請求及陳述內容,亦可證知被告兩人確有發生婚外情, 已達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及身分法益甚明。又被告丙○○援引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110年度 訴字第5492號民事判決之內容稱配偶權非憲法上之權利、



非法律上之權利,被告丙○○之行為並未侵害原告之權利…… 云云,惟:
1、按所謂配偶權,即夫妻應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應互相協力 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互守誠實,屬民法第 195條第3項所稱身分法益。該規定將人格法益(第1項) 與身分法益並列,明定關於侵害人格法益之慰撫金請求的 規定得準用於身分法益(第195條第3項),乃因身份法益 (如配偶權、親權)亦具有人格性質。即配偶間因婚姻而 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屬於身份權之一種, 以維護婚姻忠誠義務之目的言,其主要內容應在於維護配 偶間親密關係之排他性,不許有配偶者與第三人間發生感 情交往關係、與性欲有關之行為,或為性行為而破壞婚姻 關係,是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實不容認他人對婚姻本質加 以破壞,倘有予以干擾或侵害者,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 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 權益所受之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得請求非財產 上損害賠償。
2、再者,細繹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雖認刑法第239 條規定對於侵害性自主權、隱私之干預程度及所致之不利 益實屬重大,且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之 通姦配偶,過度介入婚姻關係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 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違反比例原則,而認刑法第 239條失其效力,然並未否認婚姻制度下配偶忠誠義務之 存在,僅認施以刑罰制裁手段,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 原則不符,是配偶權遭侵害之一方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請求他方損害賠償,與釋字第791號解釋意旨自屬無違 。
3、另外,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 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 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 義務,而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 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22條規 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 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4、基此,被告所辯「配偶權」之概念未為我國法典所肯認, 甚至牴觸被告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性自主權云云,尚難憑 採,且被告所引臺北地院判決所持極致見解與當前最高法 院所肯認之主流實務見解迥異,僅係個案法官獨特見解, 鈞院自不受拘束。(上參鈞院112年度訴字1691號民事判 決內容參照)。




5、是被告丙○○辯稱配偶權既非憲法上權利上,亦非法律上權 利……云云,並不足採。
(五)又,原告甲○○為台北商專畢業,目前為全宏記帳代理人事 務所負責人,經營記帳事務所已超過45年,年收入約為12 0萬元,並向鈞院陳明。
(六)被告二人明知原告與被告乙○○之婚姻關係尚存,卻未不倫 情慾而破壞原告家庭,有親密牽手及出遊之情狀,甚且于 原證七所提出被告乙○○提出離婚事由居然事由被告丙○○所 草擬,於原告提起告訴後不僅不加收斂,反而積極謀求破 換原告之家庭,原告認為被告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應比一 般之情況更為惡劣,原告懇請鈞院針對被告丙○○之賠償金 額能提高。
(七)原告書面陳述:
1、以前都聽朋友講自己的老公外遇,原告總是扮演著安慰朋 友的角色,沒想到,是再度掀開過去式,嚐受這不堪的第 二次心靈受傷,原告想這個傷應該是影響到原告餘生的夜 夜驚夢中及內心無法筆墨形容的傷痛及委曲。二十幾年前 與丈夫乙○○(下簡稱林)相識,回想起那時後林追求原告 的情形。現在仍歷歷在目,猶如昨日。林是一個離過婚且 有孩子的男子,而原告正花樣年華,在原生家庭裡面是父 母疼愛、手足和睦的美滿家庭,當時家中所有人都反對, 怎會挑上一個離婚而還帶著孩子的男子,但原告當時覺得 林體貼入微,又第二次婚姻,應該會很珍惜,加上原告事 業剛起步,林與原告有著個性上的互補,所以當原告動搖 心裡決定時,林帶著原告去他父親的墳前發下重誓,說會 一輩子對原告好、一輩子同甘共苦不離不棄,而這樣的誓 言,在今天此時此刻,林外遇了,而且用著各種離譜的方 式,企圖霸佔原告辛苦一輩子,而且用原告的健康換來的 經濟上成果。這些重重打擊著原告,讓原告跌入心情深淵 ,像是掉入一個無天日的黑洞一樣。林在婚前,確實也不 事生產,把父親留下的所有金錢揮霍殆盡,林的親人也不 止一次告訴原告,要原告考慮清楚,但原告還是掉進林的 溫柔陷阱,甘願奉獻自己。婚前在林身體出現狀況,必須 心臟開刀時,原告仍對林不離不棄,不只花錢,更是用心 的在林開刀後,細心照料生活起居直到離家前。婚後原告 與林的感情一直都是穩定幸福的,而原告與丈夫早期更是 有一個孩子,只是,這個孩子無緣到世界上來,原因在於 林告訴原告,林擔心原告一邊忙事業,一邊需要照顧他帶 來的女兒,林不想原告太辛苦了,考量原告的身體,林花 言巧語的,讓原告剝奪自己成為母親的權利,也因小產後



,把子宮完全拿掉,就這樣...原告變成了一個無法生育 的女人,只能專心賺錢,專心養育林跟前妻孩子的女人。 2、以下是林自離家後對原告不聞不問甚至一些離經叛道的行 徑過程,後續經林於111年6月13日回家後的坦承(如下附 圖),相關簡述如下:(1)在110年9月25日林離家出走前6 、7、8、9月,林常常就藉口外宿不歸,且都是外遇對象 丙○○(下簡稱洪)教唆林必須謊稱是去陪伴一位年長的獨 居男性心靈老師,因為這位老師常年教導多位學生,輔佐 學生於心靈層次上更上一層樓,之後林更是謊稱此心靈老 師突發身體不適,指定要林去陪伴就醫照顧,利用原告心 善且非常信任自己丈夫的個性,林從本來外出幾小時,後 來更是變本加厲直接夜不歸宿,更甚的就是直接一出門就 好幾天,每每外出還得從原告手中拿取相當豐厚的生活費 ,出外加油的油資以及謊稱要請老師吃飯、幫忙採買生活 用品等等的費用都是由原告這裡支出。(2)110/9/18是原 告生日,林本來要在家,但後來林又說得陪心靈老師,所 以110年9月18日住到9月20日才回家。對話截圖為110年9 月18日,林承認原本當原告生日那天要在家陪原告個幾天 ,但因為洪知道原告生日,所以就不准林在家陪伴,故意 找一些理由藉口扣住林。(3)110/09/25林選擇離開家中, 原本原告與林已排定9/26要去渡假,因為洪妒忌林可以腳 踏兩條船,她要搶人,所以洪在9/24日與林早已商量在原 告最沒防備前做不告而別且選原告在渡假快回前搬了衣服 ,開著原告的車從此離去。(4)原告娘家媽媽在110年11月 9日仙逝,原告幾經連絡林,卻都沒有音訊且聽聞林不想 參加,後來拜託朋友才將林勸導當日出席。當時在媽媽法 事過程中,林不斷向原告提及他在外住的地方因沾了白事 不讓他住,不停向原告提及他要另租屋,且林要在外思考 後面的事業,並跟原告要求索取每個月的租金13,000元, 此事也是111年6月13日林對原告坦承,洪阻止他不准他參 加,但林因為與原告畢竟兩人還是夫妻關係,不參加屬於 不忠不孝,會被人唾罵,後來洪更趁機要求林,回來就必 定得向原告要錢回去,不然不准參加,故洪的行為實屬可 惡至極。(5)除了林的行為讓原告傷心外,再加上媽媽仙 逝這件事,讓原告傷心不已,某日原告出門在外不小心摔 了跤,就醫後發現是骨裂,需要住院開刀,住院13天,適 期發生當下就已告知林了,但林沒有一通電話及賴,對原 告不聞不問,原告便拍了縫23針傷口給林看(如下附圖) ,期間林毫無關懷之情,對於一個結髮20多年的妻子。更 別提住院期間的照顧又或是出院的接送,住院期間為了不



造成別人麻煩,原告只能用錢請看護,出院時真的沒辦法 ,才麻煩只有點頭之交的晚輩接原告出院。爾後上下班的 交通甚至醫院回診等也都依賴著這位晚輩協助接送原告, 然原告出院後行動不方便又逢先生不告而別,原告身體承 受著手術後的不適,扶著助行器緩慢的走路甚至自己提著 資料帶回家加班(如下附圖),心裡還掛念著在外的先生 ,這種身心靈的煎熬原告也咬牙硬扛下來……午夜夢迴醒來 忍不住落淚,住院的看護是原告用新台幣跟他換來的照顧 ;術後返家來回公司上班及回診等交通接駁也是原告用新 台幣請晚輩協助原告的……想想,難道原告真心誠意對待的 先生都不如原告新台幣換來的看護及晚輩嗎?更別說住院 的醫療費20萬誰來支付?這件事,經111年6月13日林自白 ,林當時很想回來看原告及照顧,但幾經好幾次都被洪阻 止,因為洪幾次都在他耳邊搧風點火,要林對原告狠心, 對林洗腦不准林回家,不然就是林回家騙到錢才可以。(6 )林在原告腳傷出院的第三天110年12月12日晚上回家,因 為原告腳傷尚不能走路,林卻利用晚上回家談及他可能罹 癌要住院,要原告支付20萬醫藥費,並且威嚇原告,如果 他拿不到錢治療,大家就等著兩敗俱傷等等。林在111年6 月13日後來承認,這也是洪教他如此說的,結果林只是唾 液腺結石,事後原告也匯款住院費給林共38000元,林的 錢卻被洪提走,而醫療費林只好使用信用卡,事後也由原 告繳費,真的生病都要坑原告。(7)111年過年林與洪用li ne互相轉錢,及過没幾日林向原告要求5萬要還朋友所借 的錢,在那通賴中林的帳戶還有40幾萬,為何還要向原告 拿5萬元?(如下附圖)在111年6月13日林提及他一直都 有早睡習慣,這點原告都知道,這都不是林寫的,甚至林 都没看過,那麼原告合理懷疑都是洪一人用原告先生手機 嗆原告,企圖讓原告對林產生厭惡之感,甚至多次在line 上試圖激怒原告與之對嗆。(8)因為原告不給林5萬元,在 過年除夕凌晨林發一份原告20幾年來對原告先生不夠厚到 ……等不雅字句,原告整個凌晨哭一整晚,淚流不盡,強忍 淚水除夕祭拜祖先,那年林才離家幾個月,原告整個年假 只有淚水伴隨,心想,原告已工作近45年,對這個家除了 家計是原告,家事也都原告做,免錢台傭煮飯洗衣原告哪 裡做不好?說原告不厚道真是傷人。(如下附圖)在111 年6月13日林說他都吃安眠藥早睡,且睡著都不知情發生 何事,林知道洪幾次會利用他睡覺時後拿取他的手機看, 因為起床後手機似乎與原先擺放位置有點不同,但當時也 不以為意,且洪用林的手機與原告對話幾乎都在凌晨,這



點根本不可能為林自己著墨撰寫,且這些泯滅人性的對話 ,幾乎在林手機裡頭消失無蹤,可見洪的心思縝密,發文 後就會將對話刪除,不讓林發現。(9)111年林期間只要與 原告有line回應,正常情況就是要跟原告拿錢,111年2月 17日時謊稱說是接到一樁裝潢案件,但生活費沒有,於是 主動在111/2/7回到原告公司,等待原告拿錢給他。當時 原告也拿了一萬元先讓林應急,當時原告清楚記得,他說 裝潢完畢後就會回家,而後在111年3月8日讓原告發現原 來要裝潢的是外遇對象洪的三重娘家。111年6月13日林承 認那時候,他帶出去將近150萬的錢都幾乎用盡了,所以 沒有零用錢,本來他想裝潢後回來,但又被洪纏著不讓他 回家。(10)在原告追到林已有小三洪時,有一天林在三重 打電話給原告,約好111年3月25日要去林父母塔位清明祭 拜,林當下有想拜拜後就回家,也是讓小三洪知道了,小 三洪就故意說3月25日要帶他父母去台中,那天原告都準 備好供品,且知林已有小三,當原告追到泰安休息站時, 原告有多麼難過,林是家裏么兒,從原告嫁他年年去祭拜 的,心裡五味雜陳(附圖如下)。(11)111年4月5日原告 抱病在家清明祭祖,林與小三洪卻開著原告的車出遊八里 及林幫洪買咖啡送上,幫洪買用品。玩一下午,那天原告 真的邊流淚邊祭祖,所以病情加重。(12)111年4月17日林 突然回家,是透過朋友轉達原告生病非常嚴重,林當天表 示,他會退屋後回家,其實林一直住在洪的家,而卻編自 己在外工作租屋(附圖如下)。(13)111/05/30因為原告 常年有氣喘問題,當時原告喘很嚴重,而且已知林有外遇 仍然抱著希望看在20幾年夫妻情份,傳了訊息希望林回家 ,當時原告仍相信林,可能林在忙,或者手機未看見,多 少次朋友詢問甚至覺得很怪,但原告都相信自己的先生只 是一時糊塗,不會對糟糠之妻絕情義(附圖如下)111年6 月13日林後來承認當時看見簡訊時,有試圖回家,因為當 原告氣喘嚴重發作的時候,無法自主呼吸,有時情況會非 常緊急危險,但洪卻百般阻撓,甚至會整晚不睡覺的防止 他離開回家。(14)111年6月13日,經朋友幫助下,將林約 至外面,並於當天規勸林回家溝通(附圖如下)。說到這 裡,還不是原告最心痛的遭遇,一個因為相信丈夫會給予 一個美滿家庭的女人,專心賺錢、努力照顧與前妻的孩子 ,這算什麼呢?許多女人應該也有過這樣的經歷,但是林 回家後,面色猙獰,坐在沙發上不主動談及有外遇的事實 ,並且不敢用正眼瞧自己的正妻,更是像個老爺一般,翹 著二郎腿,不發一語。原告甚至問他原告做錯什麼?林仍



然是一臉不悅,甚至將手機放在一旁,時不時就拿出來看 ,途中還不斷拿起手機看與傳訊息,似乎是有人催促著他 的樣子,神色緊張。當時的原告就回想起原告在110年8月 23日發現他手機上的一張女性照片(附件為丙○○照片)。 那天林就看證據了,並且表示他們倆個是網路交友認識一 段時間,林懇求原告不能提出配偶侵害權,就坦承所有的 事,他離家後的LINE對話皆是洪利用晚上林睡覺時爭風吃 醋嗆原告的,為了表示誠意把原告的車先還原告,而林必 須先回洪住所取回被洪扣住的某些文件資料,要原告體諒 ,期間原告還要忍受洪兩次打電話催促林回洪住處而留下 默默掉淚的原告,但結果林還是依然一去不回。(15)說到 心痛還有更殘忍的,就是在112年9月18日,這天是原告的 生日,還要去面對離婚案件的第一庭,然之後氣喘真的越 發嚴重又得了暈眩症,於112年11月14日凌晨12點42分由 原告朋友在家照顧原告,而原告朋友不忍心原告這樣身心 靈煎熬便撥打了電話給林,欲告知林原告目前的狀況,沒 想到手機竟然是洪接聽的,接聽後便隨即掛斷,朋友便傳 訊息告知林,原告的生命危急,然112年11月15日連原告 與林的LINE都離線,從此斷聯到目前開庭(附圖如下)。 3、原告要控訴被告2人對原告造成無可抹滅的精神痛苦:(1) 從111/3/8原告知道林有外遇後至目前庭訴,院告歷經與 林間之各項房屋、車子、代墊款100萬返還及離婚訴訟, 歷經約二年4個月,原告所受的身心折磨非筆墨可寫,期 間經過憂鬱症候群、厭食症加上長期舊疾如類風濕性關節 炎及氣喘(附件),對人及事務的不信任及必須面對記帳 事務所的煩雜事務,及面對染疫之封鎖帶給事務所的危機 ,幾乎面臨無法如期報稅的身心壓力,吃很多安眠藥而導 至記憶減退,對於原告從事的工作是犯了禁忌,頭腦不能 清楚又如何工作?(附圖如下)原告的類風濕關節炎關節 腫脹變形仍得堅強工作。(2)林要把原告所有之借名屋, 過戶給小三洪,對原告打擊有多大,先生給小三洪使用, 原告的房產林又要過給小三洪,這樣還有天理嗎?所幸一 切冥冥中上天在幫原告,使原告能在房屋過戶撤件中行使 假扣押,並且勝訴,林與小三洪之行為,簡直可惡至極( 附圖如下)夫妻共同的友人吳祖鈞(係代書)因不知情原 告與林的狀況,當日,林帶著洪一同前往要辦理房屋移轉 至洪名下,友人覺得很疑惑,因為知道房屋都是原告所購 買,而這間屋更是藉林名字登記,故才傳來訊息想了解狀 況。當時,原告便把已知道的洪照片傳給友人,友人清楚 地回應原告,林帶著前往要辦理過戶的人就是洪。用盡心



機的想趁人不備時,直接謀奪他人辛苦努力的房屋。(3) 在屋子被原告貼了扣押封條後,竟然小三洪為了監督原告 回屋,裝了攝影並連結至手機,原告剛好至連結的公司, 原告截取林與小三洪兩人在原告屋內照片3張,據說洪還 假冒林太太名義詢問網路連結等,這種霸佔慾想做林太太 ,已是被原告取到證據了,還不怕,強烈要與原告正宮搶 位置,對於一個沒有子嗣的原告,跟先生相依25年情何以 堪(附圖如下)。(4)在原告提告房子借名登記要上法院 時,林曾於凌晨01:07發送一封訊息回原告(如下附圖) ,說原告身體狀況不好是屬打胎太多的報應,更無中生有 的直指20幾年前曾經懷孕的小孩不是林的(附圖如下)這 是多麼刺痛人心的一刀,在23年後,空著手殺人於無形, 再怎樣那孩子實屬親骨肉呀,怎能如此黑白顛倒是非,甚 至指鹿為馬的亂說一通?原告心裡淌血淌淚,甚至都有了 輕生的念頭,到底這個男人怎麼會變得如此可怕,甚至失 去了原本該有的善良,但原告想起林以前都習慣早睡,且 有吃著安眠藥睡的習慣,睡著更是對外界聲音都無反應, 怎麼會在半夜一點多的時刻仍然醒著?這與林多年來的生 活習慣完全不符合,而且打字的口語更不符合林的習慣, 因為林對於打字略為笨拙,常常都以簡單幾字就結束對話 ,連回應朋友也是如此,所以更加讓原告懷疑這些都是洪 利用林睡著後,拿走他的手機代為發訊息,原告終究每日 以淚洗面,更是被診斷出憂鬱與厭食症,近3個月狂瘦8公 斤,但原告得面對自己辛苦打拼起來的公司及員工的生計 ,還有房貸的本息將近17萬,只能靠著每週一次去診所施 打營養點滴來補充一丁點體力,免強的讓自己的身體尚有 一點動力,說穿了這些也只是空讓自己有點心理安慰,身 體不但沒有完全好轉,反而因為日積月累的淚與累,讓自 己厭食症與憂鬱症再次加重,連喝水都會吐得精光,更不 用說家事完全無力氣可處理,每天睡前就是大哭一場,睡 夢中更是噩夢連連,被嚇醒了就繼續哭,空蕩的房子繞了 一圈,滿滿都是回憶與不知所措的自己,不敢開啟電視近 兩年,就是深怕一些劇情與新聞觸動到自己虛弱的心。(5 )就如同林承認娘家媽媽仙逝及原告腳傷時洪不讓他回來 ,住院13天中原告天天帶着腳腫以淚洗面,連看雇的護工 都安慰原告:要看開,否則怎出院?是因為原告懇求醫生 ,希望原告先生能看在夫妻之面來看原告一天,如何不能 走路,但原告希望破碎,就在醫生拍原告的肩膀安慰原告 過二天一定要出院,你先生會想你,醫生走後,原告哭一 整天的淚(連同原告現在正淚狂飆),原告Line先生出院



時間,以為最起碼才剛離家不久,又開原告的車,道義上 要來載原告,而卻落空,原告只好透過介紹只見過2面的 陌生女孩開車來接,這女孩後來都在原告恢復的半年中, 扶原告上下班,及假日送餐,她也知道經過,只告訴原告 一句話「阿姨你得顧好身體才有辦法往下走,後來知道有 小三的證據,也是這些晚輩的鼓勵,「賊心必敗」確實是 原告活下去的勇氣。(6)就在111/6/13原告先生已被原告 搓破有小三的證據,當原告先生在原告家時,洪竟然不避 諱連續打電話兩次來催林回家,洪怎能如此膽大,當天原 告先生也坦承所有疑點之處,也承諾有重要資料在洪那裏 被扣留,他必須回去,所以車子還原告是為了保證他一定 回家,後來看到房子撤銷才知道原告先生可能是為了撤告 房屋這件事,先回去,而車子没回去停。難道小三洪不知 已曝光,等於要強佔太太的位置嗎?(附圖如下)AKJ-72 78白色車輛即為原告的車輛。(7)111/6/22早上林又自動 回家當著要來載原告上班的晚輩李小姐的面,3人共在原 告家中談2小時,原告先生說出去才知一山比一山高,出 去生活真的很困難,他也身體搞壞了,所以留下李小姐手 機說隔天聯絡順便載行李返家,但……林又食言没回家,而 原告只是好奇他怎莫名回來,原來是拍攝原告家社區前後 及住家內部甚至原告在地下室停車位,看了這些錄影畫 面,是在原告報稅正忙季節,距111年6月30日報稅期限到 期只剩8天,原告大約有2/3未申報,原告鼓起精神在公司 連續做72小時,眼睛看數字快瞎了,報到最後一天的晚上 11點多,差一點事務所倒閉,之後怕被洪盯上原告家,原 告早出到公司上班躲到凌晨回家這樣過一年多,當然憂鬱 症又復發,人瘦沒體力,幾乎公司也快撐不過,能借款的 都負債重壓著過日子,原告只是一個女人做勞務靠智慧賺 錢,也是小錢,既沒多餘的錢做股票,又卡房,那日子可 說是暗無天日,這顆內心要有多勇敢是靠著每月去心理醫 生那面談及敲開心門,一步一步走至今日(附圖如下)。 (8)最後原告終於等到官司獲勝,林於離婚訴訟案件莫須 有以原告對其有不堪同居之虐待,所舉證的相片居然是原 告娘家媽做女兒旬(111年11月10日)當日林回家說要拿 冬天衣服,把衣服翻到家中凌亂不勘而拍照(附圖如下) ,而舉證說林所受的不堪同居之虐待是因為原告主外,林 主內有,做不完的工作,請問2人生活何來做不完的工作 ?當然接下去就是洪要求林要的清算原告的財產,主張剩 餘資產分配權,真的是過份到不可言喻,原告才在最後對 林及小三洪提出配偶侵權官司(附圖如下)。




4、結語,哪一個女人會辛苦一輩子的把自己當成一個女兒身 確要當男人來使用,要賺錢養家、要照顧丈夫身體、要負 責所有的飲食起居,還要伺候丈夫,每個月給零花錢不打 緊,信用卡更是無條件的刷還要無時無刻體諒他那種男人 的自尊與亮麗的外表,讓林每月去修剪指甲、整理頭髮、 要打高爾夫就花大把鈔票讓林加入俱樂部、想買名牌衣服 鞋子就買、想在朋友面前展現就讓林包辦一切請客喝酒? 無非是想對原告一生中選擇的第二個家,能和諧幸福,與 唯一的老伴牽手走到人生盡頭,就不必有遺憾。而自己, 省吃儉用,偶爾看見心動的衣服,也得可慮價格,考慮東 考慮西,衣櫃十件衣服還抵不過林一套高爾夫衣裝,背的 包包還是菜市場繡上名牌的便宜貨,原告努力的賺錢,努 力的在記帳業的這個行業攀爬打滾,期盼著哪一天原告跟 丈夫林老了,能有不愁錢的老年生活,所以當原告長期忍 痛著類風濕關節炎(在原告91年拿掉子宮後不久的兩三年 就得了不可治愈的病),手指腫脹疼痛,努力敲打鍵盤與 作帳來維持生活時,每天手腳關節貼滿貼布,半夜起床吃 類固醇消炎劑的同時,丈夫林仍維持著一貫作派,想修指 甲、想去泡湯、想找朋友通通都非常自由,當然這些開銷 ,通通都是原告用健康換來的。朋友從來都不相信原告與 林夫妻感情不好,因為開心的相處,這是騙不了人的,除 非原告的丈夫曾經受過專業的演藝訓練,才能在外人面前 演出一場場動人和睦的戲碼,甚至在大家一起出遊吃飯等 的時刻,分秒都帶著燦爛的笑容演出幾十年,一起拍出張 張帶著笑容開心照。再困難的經濟,原告與林仍然每年 至少出國2次,國內旅行住宿數不盡,甚至108年豪經艙去 奧捷,坐遊輪,本來109年還預付去歐洲坐遊輪,後因疫 情而取消,110年還參加多項家庭旅行聚餐,甚至110年1 月取6萬讓林再度參加新北市消防協會的理事,只希望林 去交流可以從事一點正當職業的方向,安排要去渡假,還 穿情人裝,而在離家前,晚上11點多鎖房講電話2小時, 隔天在在原告補眠中,沒有任何字句,一離開近三年,原 告先生做義消25年參與921地震,做獅子會參與捐款救助 清寒老人,當12年新店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年年受頒獎的人 ,怎會如此糊塗,而且如果原告與林見面,林就要錢,朋 友都說碰到專門騙財的人,看來果真不錯。原告從事作帳 業務45年,就在林離家那年原告真的已不堪負荷工作的忙 碌,身心靈俱疲,而在林離家又逢疫情,原告帶著已不堪 一擊的內心折磨繼續工作,也早已耗盡健康的元氣,又再 度成為每天必須用藥的藥罐子,身體的藥,心靈的藥……已



是原告每天除了三餐之外的配菜了,直到今日訴訟法庭, 原告尚無法聯絡到原告先生○○○○○○○○○○○○),在花甲之年 又當了12年調解委員,職業期間也調解不少家庭糾紛也曾 參與家庭糾紛排解之職業訓練課程,竟然做出違背家庭之 事而一去不返,真不敢想像無子嗣的原告,面臨膝蓋關節 開刀及身體手腳類風濕攻擊,晚年的原告要如何渡過?也 許輪椅、躺床是原告晚年的伴侶了,甚至氣喘致命在家亦 無人知曉吧,難道克盡職責,在這三年中只有原告一人守 著太太的角色,含著淚祭拜著林家祖先的原告,就應該被 小三洪横踏原告的身驅,而高高在上嗎?希望法律賦予原 告行使配偶權,可以保障原告,讓被告人傷到遍體鱗傷的 原告,可以得到一個公道,因為這種傷痛對花甲之年的原 告有可能終身會帶著殘疾(類風濕關節已破壞很多關節) 及中度氣喘的原告,哪天必須坐輪椅的原告,這種錐心之 痛是終身到老,如果有公理正義,原告期待公理能正確審 判,如果有正義,原告期待正義不會遲到。最後希望法律 可以給我們這些身為正宮的人,歷經這種愛財又要人的小 三重重一擊,以維護持家不易的配偶給予該有的保障。 5、我丈夫離家至今已三年,我先生親口跟我說,他會持續跟 被告丙○○往來,是因為有許多財產還在被告丙○○手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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