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許睿紘
被 上訴人 魏立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5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