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101號
PCDV,113,訴,3101,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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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01號
原 告 大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英美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20日裁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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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