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60號
原 告 楊紘珉
王淑瑩
被 告 郭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
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3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9月5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31至45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