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託專戶款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782號
PCDV,113,訴,2782,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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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82號
原 告 柳清隆
李寶嶸
被 告 新加坡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00 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洪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專戶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歸還原告在星展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託專戶名稱: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受託財產專戶山琳建設
大同段案收款專戶內之款項各新臺幣30萬元。查:被告於原
告起訴時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
、36號17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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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