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289號
PCDV,113,訴,1289,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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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9號
原 告 張育誠
張家榮
元硯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洪御展律師
被 告 銀河長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日上午11時,在本
院民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期日如主文所示。三、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前具狀提出原告靠行車輛於113 年2月28日時之市價金額及佐證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對造。四、原告應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前具狀提出每日以靠行車輛營 運之所生之利益及佐證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對造。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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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河長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