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216號
PCDV,113,訴,1216,2024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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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6號
上 訴 人 蘇聖賢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
被 上訴人 蘇恩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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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