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9號
原 告 廖宇薇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逸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乃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