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0號
原 告 連煌輝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陳宏源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