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050號
PCDV,113,補,2050,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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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0號
原 告 謝清泉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岑婕律師
被 告 李承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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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