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9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被 告 杜永心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8,793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