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77號
原 告 均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如滿、蔡宜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