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953號
PCDV,113,補,1953,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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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3號
原 告 彭心俞
被 告 王清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42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2萬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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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