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道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910號
PCDV,113,補,1910,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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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10號
原 告 蔡翠芳
被 告 新北市立樹林高中

法定代理人 曹永央
被 告 周志貞
洪依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開道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公開道歉,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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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