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890號
PCDV,113,補,1890,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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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0號
原 告 許嘉麟

訴訟代理人 張瓊勻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亭孜律師
被 告 張德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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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