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2號
原 告 王怡勳 未載住居所
被 告 蘇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按:本件不
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之規定)。又原告起訴狀
未載原告之住、居所,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併命原告補正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