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34號
原 告 胡秋龍
被 告 姜姿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4,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扣除已徵收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尚應補繳1萬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