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93號
原 告 國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恕權
訴訟代理人 洪宇亮
蘇琮倫
盧起揚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金額
、即新臺幣(下同)302萬4,5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
,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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