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43號
PCDV,113,補,1643,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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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柯智祥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陳昆達
陳昆成
鍾陳麗卿

林陳燕妙

廖信安
陳豊盟
劉羿妤
鄭劉秀英
劉秀桂
劉秀真
劉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變
價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而系爭不動產原告應有部分交易價格業經群益不動產估價師
事務所鑑定為新臺幣(下同)3,497,000元,有原告提出之不動
產估價報告書附卷可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9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附表:
編號 系爭不動產坐落標示 原告應有部分 鑑定之交易價格 (新臺幣) 1 土地:新北市三峽區白雞段紫微小段170-5、217、217-2、217-3、219-1、219-2、350-8地號。 5分之1 2,570,000元 2 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5分之1 89,000元 3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 5分之1 838,000元 合計 3,49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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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