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291號
PCDV,113,聲,291,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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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陳玉麟

上列聲請人即陳吳淑敏之訴訟代理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8號
原告陳國忠與被告陳吳淑敏等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112年度訴第488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於
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
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
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
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條第2項、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
第1項、第242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得
聲請閱覽卷宗。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陳吳淑敏之訴訟代理人,有委任狀可
稽,係依法得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之人。聲請人主張為準
備被告陳吳淑敏提起反訴之準備反訴聲請更新狀,聲請交付
系爭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開庭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堪認其因主張或維護陳王淑敏法律上利益,有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
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
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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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