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415號
PCDV,113,監宣,415,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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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A02(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A01(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A02之輔助人。
三、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A02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姪子,相對人因年歲已高
且失能,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民法第14條
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
徐志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
第十五條之依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法院對於
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
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3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
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
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
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
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前項選
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
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
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
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
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
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
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
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
1113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1111條及第1111條
之1分別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一)相對人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
  本件經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北仁濟院附設新莊仁濟醫院之
黃暉芸醫師前訊問相對人之身心狀況,相對人對於他人口與
問話因重聽故無法有效回應,但對於文字訊息皆可理解,並
可切題回應;復經鑑定人就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為鑑定後,鑑
定結果認:「綜合行為觀察,目前趙男因輕微認知功能缺損
,至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和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
力已達『顯有不足』之程度,但未達『完全不能』之程度,可為
輔助宣告」等詞,有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北仁濟院附設新
莊仁濟醫院之黃暉芸醫師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建在卷可
稽。本院審酌上開鑑定意見,足認相對人因年歲已高,已達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
力顯有不足之程度。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
然相對人既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因相對人之上述能
力均顯有不足,仍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是以,本院依上開
規定,核予相對人為輔助宣告,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本院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查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姪子,屬相對人四親等內親屬, 有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在卷可稽,且相對人之最近親屬間 已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有卷附監護及輔助宣 告事件聯絡紀錄表、同意書可考,本院審酌兩造關係份屬至 親,相對人現居住之臺北榮民之家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有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113年7月12日 回函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亦有意願擔任輔助人,是由聲請人 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最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爰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第2項準用第1111條及第1111 條之1等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並裁定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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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