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黃惠卿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29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
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13年8月26日移
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
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160元,即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5
+1)×10×51=8,16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763,708元,是請說明債務發
生原因,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並提出相
關文件以資釋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四、請陳報聲請人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暨
工作情形,另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是否
有漏未陳報之收入或虛報支出?
五、請陳報聲請人自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六、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七、聲請人有無請領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
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若無可變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提出部分現金
供債權人進行分配?如是,願意提出之現金數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