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429號
PCDV,113,消債更,429,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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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沈家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2,04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4×51×10=2,04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8至110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0 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 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 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 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 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1 年7月1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 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另外,請說明目前是否仍在從事侍酒師助理工作?若有, 每月薪資為何?此外,是否同時仍有從事外送員之工作?若 有,每月薪資為何?以上請檢附薪資單據為證。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   2 年即自111年7月23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 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 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7月23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7月23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依聲請狀內所載之每月必要支出項目有住屋費、電話費、 交通費、三餐費用、生活雜支費用、國民年金、健保費, 請提出相關之收據憑證,倘若無法提出者,則請具狀表明 是否同意改依新北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1萬6,400元之1.2 倍即1萬9,680元,作為其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  依聲請狀所檢附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示,無法得知 究竟該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故請說明最大債權銀 行所提出之協商還款方案為何(即每月須還款之金額為何) ,及聲請人每月可償還之金額又是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 佐證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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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