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212號
PCDV,113,救,212,202410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吳姜
代 理 人 邱怡瑄律師
相 對 人 林元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3年度勞訴字第2
1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提起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之訴
(案列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19號,下稱本案),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憑。又聲請人之起
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亦經本院調閱
本案卷宗查明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
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