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636號
原 告 范皓珽
范懿文(原名范采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駿閎、范瓅文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
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此復為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
以本院112年度家補字第37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3年8月16日送達原告等,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原
告本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