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杜晉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聲請人之聲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杜翠華、杜美蘭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聲請
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而該裁定業已於113年9月20日送達予聲請人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
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依上
開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