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6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瑞聯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又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 ,要求法院對其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加以審判者而言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原告起訴之目的,在 求法院依其訴之聲明而為判決,法院亦僅得在原告訴之聲明 範圍內裁判之,故原告訴之聲明,應在訴狀內表明之,以定 法院審判之範圍。其中確認之訴,應表明求為確認某法律關 係或其基礎事實之全部或一部存在或不存在;若形成之訴, 則應表明求為以判決形成某法律關係之發生、變更或消滅之 意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固載明「為申請本大樓(應指瑞連天 廈)95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舉無效」,惟其請求之原因 及事實部分則僅載明當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之出席人數 不足,被告即逕自宣讀修改規約並選舉委員,核與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之規定不符等語。並未依法明確表明其訴之聲明及 訴訟標的,致法院無從確立審判之範圍,被告無法為防禦之 準備,因其屬可以補正之事項,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1日 當庭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考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