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3792號
PCDV,113,司繼,3792,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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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792號
聲 請 人 劉邦繡律師(即被繼承人曾哲政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曾哲政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
臺幣肆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曾哲政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
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
依同法第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是就法院
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890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曾哲政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自
  就任後即依法查明被繼承人曾哲政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
  聲請公示催告等各項職務之進行。並就被繼承人曾哲政所有
  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完成遺產稅免稅證明並協助辦理土地
  出售,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費用,並提出相
  關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890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曾哲政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2年
度司家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等情,業經本院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請求因
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已諭知於上開裁定,不應再列入聲請人陳報之
墊付費用範圍內。是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證物
,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除查
調財產、申報遺產稅、公示催告,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
產狀況,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擔任遺產管理所需時間
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聲請人請求擔任被繼承
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40,000元(墊付費用為0元),應屬
適當。此外,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
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
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
酬。然後續如有新增之墊付費用,即屬被繼承人之債務,聲
請人得以被繼承人之遺產進行清償,日後於終結遺產管理人
職務時,再行檢附相關單據供本院審酌與查核,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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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