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1044號
PCDV,113,司票,11044,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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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044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秦瑞宏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民國111年9月16日簽
發之本票乙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
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2 款定
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秦瑞宏之本票,並未記載金
額,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遽行聲
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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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