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50581號
PCDV,113,司執,150581,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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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581號
債 權 人 王君宇
債 務 人 蔣定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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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菘隆
工程有限公司、宏達石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是執行標的
物所在地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桃園市平鎮區,依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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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達石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