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4540號
PCDV,113,司執,144540,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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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54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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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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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米乃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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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
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
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
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基隆市信義區臺北市大同區,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規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就本件執行程序俱有管轄權,故本件應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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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成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