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周容伶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751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7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000 002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000 003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538 004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500 005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261 006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555 007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449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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