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邱俊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俊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0日止累計578,712元正未給
付,其中573,164元為消費款;5,54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2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6874元 邱俊凱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9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283元 邱俊凱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5007元 邱俊凱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