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明月即林阿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壹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明月於94年05月0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0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888元 林明月即林阿月 自民國95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20222元 林明月即林阿月 自民國95年0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