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0854號
PCDV,113,司促,30854,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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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羅采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壹拾肆元整自民國113年10月9日
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采蘋於110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5,956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73,11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842元整),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3,114元自113年10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
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
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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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