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0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淑美即蔡淑麗之繼承人、蔡淑惠即蔡
淑麗之繼承人、陳明吉即蔡淑麗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蔡淑美即蔡
淑麗之繼承人、蔡淑惠即蔡淑麗之繼承人、陳明吉即蔡淑麗
之繼承人戶籍址分別設於新北市平溪區、桃園市、彰化縣,
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
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