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佩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佩華於民國112年0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1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0月14日止累計123,910元正未給付,其中122,162元為本金
;95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佩華於民國112年02月16日向債權
人借款686,7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6日起至民國119
年0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17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止累計564,333元正未給付,其中559,
268元為本金;4,372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1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2162元 劉佩華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1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59268元 劉佩華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17%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