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昭羽
林宴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玖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昭羽於民國109年起就讀私立東南科技大學期間
,邀債務人林宴年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
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
學貸款撥貸申請書4筆共214,514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
,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逐月按年金攤還法攤還本息。詎
債務人陳昭羽113年6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
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
3年5月20日起算利息;債務人林宴年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62,194元整,利息、違約金如
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
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
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
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
撥款申請書4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1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2194元 林宴年、陳昭羽 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162194元 林宴年、陳昭羽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2194元 林宴年、陳昭羽 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