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9308號
PCDV,113,司促,29308,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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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0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陽佳靜(原名:胡意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壹佰元,及
其中捌仟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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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