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0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陳信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參佰陸拾
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
每月應繳本金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