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9233號
PCDV,113,司促,29233,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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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呂育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零肆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育霖於民國113年0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12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04日止累計218,619元正未給付,其中215,114元為本
金;3,50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呂育霖於民國112年02月20日向債
權人借款1,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0日起至民國
119年02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5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4日止累計1,071,847元正未給付,其
中1,056,209元為本金;15,238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2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5114元 呂育霖 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0000000元 呂育霖 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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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