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翊鈴即劉虹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肆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28
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165,90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
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77,5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
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1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5904元 劉翊鈴即劉虹伶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377588元 劉翊鈴即劉虹伶 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5904元 劉翊鈴即劉虹伶 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77588元 劉翊鈴即劉虹伶 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