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蕓竹即阮素青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阮素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參萬玖仟
肆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