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8720號
PCDV,113,司促,28720,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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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20號
債 權 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債 務 人 張信忠

張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貳仟
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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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