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鴻樺于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枝
被 告 生旺白鐵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81,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