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8626號
PCDV,113,司促,28626,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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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元碩



王振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元碩邀同債務人王振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
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6,396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元碩未依約履行繳款,迭
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振旗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6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396元 王元碩、王振旗 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396元 王元碩、王振旗 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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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