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99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張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捌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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