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8495號
PCDV,113,司促,28495,202410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4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漢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漢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10日止累計20,190元正未
給付,其中18,345元為消費款;941元為循環利息;90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4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345元 陳漢庭 自民國113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