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8386號
PCDV,113,司促,28386,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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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3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蘇秋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柒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秋松 於民國105年02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一期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
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逾期違約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
期當月計收收逾期違約金伍佰元,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120,27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
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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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