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8267號
PCDV,113,司促,28267,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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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26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王彥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零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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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